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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贸易资料

香港的贸易政策 欧盟进口规定
一般贸易措施 反倾销关税、补贴关税及抵销关税
普及特惠税制度(GSP) 进口配额
增值税(VAT) 产地来源证
美国进口规定 中国内地进口规定
日本进口规定 常用贸易词语及简称

香港的贸易政策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借着自由贸易而得以蓬勃发展。开放政策使香港成为世界第八大贸易地区,亦使其成为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

香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即并无设置任何贸易壁垒。因此,进出香港的货品均无需缴付关税,而签证手续亦力求简便。即使若干类货品需要领证,亦只因为香港需要履行对贸易伙伴的义务,或符合公众卫生、安全或内部保安等要求。

香港自由贸易政策的基础,是强大和可靠的多边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世贸﹞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成立,取代了关税及贸易总协议,亦加强了多边贸易的规则和纪律。香港是世贸的创始会员,而且一直积极参与其事务。这是香港坚定支持开放自由的多边贸易制度的最佳证明。

除世贸外,香港亦积极参与其它与经贸有关的国际组织。香港于1991年成为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的成员。香港是亚洲发展银行和世界海关组织的正式会员。中国香港亦是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的非正式会员,并参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而自一九九四年四月起,香港更成为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属下贸易委员会的观察员。
欧盟进口规定

欧洲联盟由西欧15个发达国家组成,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爱尔兰共和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英国。欧盟所有成员国采取一致的贸易政策,让货物自由进口,只在少数情况下才要求进口货品办理进口签证手续,例如要符合有关的欧盟贸易协议条款,以及配合个别进口国的需要。

根据欧盟的《技术协调新方案》,某些产品须符合特定的品质标准,详情可参考网址:http://www.newapproach.org/ 。该指令适用于玩具安全、机械、电磁兼容性、电讯终端设备、活性移植医疗装置、医疗装置、非自动秤重设备、建筑产品、防爆炸电气设备、低压电气设备、简单压力容器、个人防护装备及气体用具。合格的产品须附有CE标志,以示符合标准。该标志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贴于产品上,以自我申报形式确认产品合格。

产品输往欧盟须缴纳有关的进口税(通常施加于进口产品的到岸交货价(CIF)),另外须按不同进口国的规定缴付增值税。以标准增值税税率来说,奥地利是20%;比利时是21%;丹麦是25%;芬兰是22%;法国是19.6%;德国是16%;希腊是18%;爱尔兰共和国是21%;意大利是19%;荷兰是17.5%;葡萄牙是17%;西班牙是16%;瑞典是25%;英国是17.5%。

欧盟互联网网址 : http://europa.eu.int/index.htm

欧盟委员会法律及官方刊物 : http://europa.eu.int/eur-lex/en/index.html

欧洲专利局 : http://www.oami.eu.int/en/default.htm

一般贸易措施

一般贸易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通常用来规管进口产品的政策及其他技术性壁垒,当中包括进口与出口签证;海关限制;文件要求;运输手续;付款、保险及其他财务规定;附加费用与关税规定;数量限制与外汇管制等。

除上述贸易政策外,很多国家还实施产品安全标准、产品责任规例、标签与标志规定等,藉以对进口货品施加管制。

海外市场的进口政策会不时改变。出口商安排装运前,应先了解进口国的规例,如有疑问,可向买家查询。
反倾销关税、补贴关税及抵销关税

当进口国认为或怀疑某类外国货品以低于其公平价值入境售予本国买家,便会展开反倾销关税调查,如查明属实,便向该类外国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对于获原产地补贴的进口货品,进口国也会展开抵销关税调查,据此征收抵销关税。进口国的有关部门(例如美国的商务部)会就所有反倾销关税调查及重大的抵销关税调查,向主管部门或委员会(在美国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意见。主管部门或委员会便须确定:

1. 进口该类货品会否引致有关工业严重受损或有严重受损之虞,或

2. 进口该类货品会否妨碍本国有关工业的建立。

若主管部门或委员会确定上述两项条件都成立,进口国政府便会发反倾销关税令或抵销关税令,此后凡进口该类货品便须缴纳特别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额相当于有关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或推定价值,与进口商的买价或出口商的卖价之间的价差,而抵销关税额则相等于进口货品在原产地所获得的出口补贴额。反倾销关税是正常关税之外的附加税项。


普及特惠税制度(GSP)

普及特惠税制度是工业化国家议定的一套贸易优惠准则,受惠对象是符合发展中国家定义的地区。根据普及特惠税制,工业化国家除了依照原有的对外关税表,容许列为免税产品的货物免缴关税外,还让为数众多的工业制品或农产品免税进口,或只须按特惠进口税率缴纳关税。进口产品要享有普及特惠税待遇,必须附有产地来源证表格甲(即特惠税证),证明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地来源规则,并且是直接从受惠国进口的。

香港是加拿大、日本及挪威普及特惠税制的受惠地区,而中国则受惠于澳洲、白俄罗斯、加拿大、捷克共和国、欧盟、日本、新西兰、挪威、波兰、俄罗斯、瑞士、斯洛伐克及乌克兰的普及特惠税制。

此外,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的产品必须出具「未再加工证明」,以示产品在港没有再作加工。「未再加工证明」可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该证明书上盖有印章,注明:「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进口配额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进口配额。大致上,配额分为两类:绝对配额及关税配额。

绝对配额限制在指定期间可进口的货品数量。关税配额容许指定数量的货品在配额期内免税进口,或按优惠进口税率缴纳关税 。

通常受进口配额限制的一般商品包括服装、纺织品、食品等 。

增值税(VAT)

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根据买卖流程中每个阶段附加的价值征收税款。进口商向供应商购货时须缴付进口关税,到货品出售时,政府便按货品的价格征收增值税。向加工商或商号征收的增值税额,则按其为买入货品附加的价值来计算。

例:英国消费品进口增值税计算方法

进口产品的到岸交货价
= $100.00
进口关税
= 10%
增值税
= 17.5%
实际增值税款额
= {进口产品的CIF价+(进口价x进口关税)}x增值税
= {100 + (100 x 10%)} x 17.5% = $19.25
关税及税款总额
= 进口关税 +增值税
付款
= $10 + 19.25 = $29.25



产地来源证

· 产地来源证用于证明进口产品的原产地。

· 在香港,产品要取得产地来源证,必须证明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该产品是本港的天然物产;或该产品的制造过程是在香港进行,而在这过程中,用于制造该产品的基本材料的外形、性质、形态或用途出现了永久及实质的改变。此原则亦适用于中国制造的产品。

· 产品要取得产地来源证,必须证明是由已向工业贸易署登记的工厂制造。

· 签发产地来源证的机构有工业贸易署,以及政府核准的来源证签发机构(简称「政府核准签证机构」)。

政府核准签证机构包括:

o 香港总商会 (电话:2529 9229)
o 香港印度商会 (电话 :2523 3877)
o 香港工业总会 (电话 :2732 3188)
o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电话 :25456166)
o 香港中华总商会 (电话 :2525 6385)

申请政府签发的产地来源证程序

步骤 程序
1.
取得政府派发的全套申请表格,包括一份申请表及一式三份产地来源证 。
2.
缴付规定的申请费。缴费方法可以是在申请表正本上贴上价值相等于申请费的邮票,或用邮资盖印机盖上相等于申请费的邮资。
3.
递交填妥的各份表格,取回收据。所有表格应于货物离港日期前足两个工作天递交。
4.
凭收据领取产地来源证;若申请不获受理,会获发给拒发签证通知书。如申请被拒,不会获工业贸易署发还申请表及申请费。[申请费视签发机构而异]

· 「香港产地来源规则」可于香港工业贸易署网上的「产地来源证通告」查阅,网址: http://www.info.gov.hk/tid/


美国进口规定

香港及中国内地制造的产品输往美国,一律须缴纳进口税。其他常用的规管措施还有进口证、配额制度、反倾销关税、产品证明书及其他文件要求。下列产品进口美国须附有进口证:

o 含酒精饮品
o 动物及动物产品
o 某类药物
o 枪械及弹药
o 水果、果仁
o 肉类及肉类产品
o 奶类、乳品及芝士产品
o 植物及植物产品
o 家禽及家禽产品
o 石油及石油产品
o 商标产品
o 蔬菜

从内地及香港输往美国实木包装材料货物,在付运前必须先经热处理、熏蒸、蒸熏后曝气或防腐处理,而在进口美国时,须附有经认可政府机构签署的证明书,证明所有的实木包装材料已经过处理。不含实木包装材料的货物则须附有出口商的声明书,陈明该批货物没有使用实木包装材料。在香港,由渔农处负责批署熏蒸证明书。

有关美国个别进口限制的最新资料,可向在首都华盛顿的美国新闻署查询,
电话: (202) 619 612,或浏览其网址:http://www.usia.gov/

有关美国海关总署的网上服务详情,请浏览美国海关总署网址:http://www.customs.ustreas.gov/

美国协调关税计划的详情也可在网上查阅,
网址:http://www.customs.ustreas.gov/imp-xp/rulings/harmoniz/index.htm


中国内地进口规定

近年,中国内地逐步放宽外贸管制,一向以行政手段实施的贸易壁垒也陆续撤销。截至1997年底,受签证管制的进口商品类目已减少至35类(374项)。大部分商品都可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由进口,目前仍受国家管制的商品仅余16类关键项目。

政府用以调节进口的方法主要分为税务与非税务两大类。税务方面包括关税(根据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另有少数进口税以从量税及复合税的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非税务方面包括进口许可证、配额许可证、进口专营目录管理等。大致上,向原材料及工业用品征收的关税较低,税率少于20%,消费品税率则较高,基本上是20%至50%,少部份奢侈品的关税率则高达100%。从量税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便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

所有外国商品除缴纳进口税外,还须缴付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但下列商品则为13%:粮食与食用植物油 ;饮用水、暖气、天然气、煤气、石油气;书籍、报刊、杂志;饲料、化学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及农膜。

此外,下列11类货品进入中国境内,亦需缴纳消费税。这11类货品包括香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首饰、鞭炮烟花、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税率由3%至45%。

以下20种商品(如适用)将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 :电视机、摄录机、录像机、影带放像机、音响系统、冷气机、雪柜、洗衣机、相机、影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电脑系统、电话机、无线传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与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

产品进口时需出具的文件通常由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或合资伙伴)办理。中国政府规定进口商品须提交的文件包括提单、发票、装运单、销售合约、一般商品适用的进口配额证明书、进口证(只限适用者)、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地方分局签发的检验证明书、保险单和报关单等。

原则上所有进出口商品均需接受检验,20类进口商品实行强制性安全质量管理, 47类商品需要接受强制性检验。检验标准一般在买卖合约中订明,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及检查方法等,有关标准不得低于相关的中国国家标准。未加贴CCIB商检安全标志的商品均不得进口内地。

有关中国办理进出口业务的详情,可向下列机构查询: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网址 : http://www.moftec.gov.cn/

日本进口规定

日本的进出口贸易采取自由开放的原则。与日本通商,只须依循国际贸易惯常的程序。不过,日本也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为保障国民安全和健康,立法规定若干产品必须取得许可和批准始能进口,并且须受进口配额限制和符合测试标准。

以下三大类产品受配额限制:

· 受国家管制的商品,包括武器、酒精、炸药、枪械、刀剑、核子材料、麻醉药品、受管制食品(例如米);

· 受尚余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包括五种海产、鲱鱼、沙丁鱼、带子及其他海鲜。

· 《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列明的动植物 。

有关日本办理进出口业务的详情,可向下列机构查询:

· 日本海关,网址 : http://www.mof.go.jp/

· 日本贸易振兴会,网址 : http://www.jetro.go.jp/


常用贸易词语及简称

成本加运费(CFR):卖方支付将货品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并替出口货品清关。这做法只适用于航运及内陆水运。货品交付运输商后,损失及破损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到岸交货(CIF):卖方除了负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外,还须就运输期间买方对货品承担的风险购买水险,并支付保费。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货(CIP):卖方除了负责运费付至-交货外,还须就运输期间买方对货品承担的风险购买货运险,并支付保费。这做法通常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运费付至-交货(CPT):卖方支付将货品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并替出口货品清关。这做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货物交付运输商后,损失及破损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是国际贸易常用的一种付款方法。出口商透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向进口商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出口商将面对进口商不如期结数之风险。

跟单信用证(D/C):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常用的一种付款方法,由买方银行签发,承诺卖方可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支取指定金额。

付款交单(D/P):出口商透过托收银行指示位于进口国的代收银行在收款后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边界交货(DAF):卖方将备妥的货品运至在毗连国家海关关境前的边界指定地点,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便算完成交货责任。

完税后交货(DDP):卖方在进口国指定地点提供货品,才算完成交货责任。卖方承担所有风险与费用,包括进口税、其他税项、送货及清关费用。这做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未完税交货(DDU):卖方在进口国指定地点提供货品,便算完成交货责任。卖方承担将货品运送至该指定地点的风险与费用,但不包括进口税、及所有有关税项与及其他政府费用。买方须承担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的费用与风险。

目的码头交货(DEQ):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港口码头提供货品并办理清关手续,便算完成交货责任。卖方承担的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其他税项及送货费用。

目的港船上交货(DES):货物未清关前,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港口的船上交货,便算完成交货责任。

欧盟(EU):位于欧洲的一个经济贸易组织,包括15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共和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普及特惠税制度(GSP):这是发达国家为某些发展中国家制造的货品提供特惠待遇的关税制度,优惠包括减收关税或免征关税。

分类协调制度(HS):分类协调制度的编号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作为多种用途的分类方法,可供海关及统计机关、进出口商、运输业及其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人士采用。香港由1992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协调制度,作贸易报关用途。

国际商会(ICC):国际商会是由超过130个国家无数商业组织及公司组成的非政府机构,代表国际商业社会,旨在促进世界贸易与投资,以及为贸易提供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服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这套国际商业用语是解释贸易术语的统一规则,界定出口商及进口商在国际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例如CIF、FOB、FAS、CFR等。

信用证(L/C) :信用证即跟单信用证之普遍称谓。

票汇/信汇/邮汇(MT) :通过邮件,特别是航空邮件进行间划款,以别于电汇。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这是联合国建议的标准,在进行经济分析时用于贸易统计分类,同时用于香港政府印制的贸易统计报告。

电汇(TT):由欠款人之银行通过电报汇款至海外银行。在国际贸易中,欠款人通常指示其银行扣除其户口有关款项,以电报形式付款给海外指定的人或机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该委员会有助于协调及统一国际贸易法,集中处理四个主要的国际贸易范畴:货品销售、付款、商业仲裁及有关货运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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