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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管理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a、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b、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c、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企业须附送代理人货物出口证明);

d、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e、报关单中“贸易性质”上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不予退税,“结算方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品,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结算方式”中注明“进料加工”的,应审核是否已按规定正确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f、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打印的清晰、完整。

g、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规格出口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企业填报的有关报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h、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单;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a、核销单上的各个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b、核销单上需加盖海关验讫章,外汇管理局核销章;

c、核销单上有涂改部分,需加盖外汇管理局印章或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更改证明;

d、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e、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相应报关单上销售额是否一致。

(三)出口发票

a、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b、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

出口商品名称、进口商品名称、销售日期、出口发票编号、出口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货别、价格条款、出口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c、出口发票的号码应与申报表上填报的出口发票号码一致;

d、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应与此同时相应的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e、必须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发票(第四联)。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a、证明单上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离岸价格等内容须与申报表上的有关内容一致;

b、证明单上的代理协议号码须与企业附送的代理出口协议一致;

c、证明单上须加盖受托方退税机关机关印章以及“收汇已核销”戳记;

装订要求

(1)所装订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报关单应配对,并且按以上顺序装订。

(2)装订时应把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以及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手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排列在前,要求计算机打印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上的顺序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顺序一致,且与出口发票和报关单等的装订顺序相同。

(3)按照纳(免、抵)税申报的顺序录入计算机,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并按此顺序装订资料。

(4)每册报关单不得超过100张(不包括相对应的其它单证)。

(5)全部资料必须用线装订不得夹有金属物。

(6)使用由退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封皮。

(8)封皮内容须填列清楚、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9)属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代理出口证明》装订在对应的出口单证后面。

(10)生产企业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当期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装订在最后面。